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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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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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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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敏感詞]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敏感詞]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國務院修訂,根據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311號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敏感詞]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第十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六)《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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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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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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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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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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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編號(在申請書中填寫);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法定代表人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增加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同時增加新股東的,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7. 減少認繳注冊資本總額的,提交在報紙上登載的減資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請辦理減資登記),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五、營業期限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股權變更(股份公司不登記股權)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 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 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股東/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股東或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4. 更名后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八、出資方式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九、經營范圍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十、實收資本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原件1份)(注:A.《出資證明書》上應同時注明以下任意一項信息:①驗資報告編號及出具該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②銀行詢證函號碼及出具該詢證函的銀行名稱;③銀行驗資賬號及該銀行名稱。B. 驗資報告或銀行詢證函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 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公司關于備案事項變動的決議或決定(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①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②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無需提交批準證書副本(1)); 5. 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十三、清算組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清算組備案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組成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機構與對外投資情況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的,提交下屬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撤銷備案的,提交由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轄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注銷登記申請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或其他對外投資已經處理完畢的證明。 十五、指定聯系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十六、境外股東、發起人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變動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 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 股東變更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的文件 (原件1份)。 十七、遷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批準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公司遷入本市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在申請書中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編號; 6.原公司登記機關移交的經封存的公司登記檔案原件; 7.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各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遷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 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文件(原件1份);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外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記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續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各公司股東會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8、登報已滿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9、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10、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2、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原件1份)(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合并登記 合并各方解散,設立一個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各公司關于合并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合并協議(原件1份); 7、登報已滿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8、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10、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11、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敏感詞]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12、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1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被吸收合并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注銷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訂立的的合并協議(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說明(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一.外資有限公司新設分立登記 原公司解散,新設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銷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原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對公司財產作相應分割(原件1份); 5、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敏感詞]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十二.外資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記 原有限公司存續,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變更登記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原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登報已滿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7、原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原件1份);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9、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新設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公司關于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原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5、登報已滿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7、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敏感詞]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注: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8、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原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二十三.外資企業變為內資企業登記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權轉讓協議(經公證、見證機構公證或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法院強制執行的提交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外資有限公司變股份公司登記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原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4、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6、審批機關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7、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報告中需要體現原有限公司凈資產狀況,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8、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敏感詞]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外國自然人股東已進入境內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記錄的護照復印件(驗原件)。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9、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10、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11、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五.外資股份公司變有限公司登記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4、審批機關批準的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蓋公章)(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屬新的股東須核對原件); 7、載明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核對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說明:①屬外國投資者的,須經所在[敏感詞]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原件1份),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投資者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原件1份)。 但是,境外(含港澳臺)自然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已經進入境內的,如果能提供有近期入境記錄的以下材料,可無需再對投資人身份證明進行公證或認證(轉遞):外國自然人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的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港澳地區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回鄉證”)或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②屬中方投資者的,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以免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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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通過網上預約)各轄區企業注冊大廳信息為:羅湖: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路2126號碧波市場三樓。福田:福田區新沙路7號福田工商物價大廈2樓、3樓南山:深圳市南山區泉園路工商物價大廈麒麟大廳。鹽田: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海景二路1013號紅盾大廈一樓。寶安: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23區新安二路海關大廈10樓、15樓龍崗: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白灰圍二路87號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區碧眼路新區行政服務大廳。坪山:坪山新區金牛西路12號啟興大廈新區行政服務大廳二樓龍華新區:深圳市龍華新區梅龍大道98號國鴻大廈A座1樓行政服務大廳。大鵬:大鵬新區大鵬街道中山路10號大鵬新區行政服務大廳以上企業注冊大廳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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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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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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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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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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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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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營業執照。 |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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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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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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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準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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