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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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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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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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4月6日[敏感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號文件印發)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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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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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3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敏感詞]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
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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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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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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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加蓋公章的集團章程(原件1份);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5.集團成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復印件或驗資報告)(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7.國務院批準的試點企業集團需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
申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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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分局駐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注冊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23-25號窗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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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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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登記證》。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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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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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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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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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企業集團登記證。 |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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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二)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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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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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企業集團登記證》,企業集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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