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者新設立企業,可以申請冠省名;
(二)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三)企業名稱由[敏感詞]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申請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
辦理流程
1、申請及受理
提交申請后,系統即時作出初審、反饋結果。不符合申請的,駁回,重新申請。辦理期限為當場辦理。
2、審核
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要件審查。辦理時限為當場辦理。
3、審批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統審批通過。申請材料形式不規范、要件不齊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辦理時限為當場辦理。
4、辦結
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通過后,名稱證明文書由系統自動生成。辦理期限為當場辦理。
5、送達
(1)系統通過的直接進入商事主體設立(變更)登記申請頁面,填報設立(變更)登記信息;
(2)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可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頁面中點擊“打印名稱證明文書”打印名稱證。"